广东立法拟规定:部门协调加强艾滋病校好的文案素材图片伤感园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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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检测阳性者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学生艾滋病防控工作。 新发病例以性传播为主 据了解,广东省为艾滋病多发省份,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累计报告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HIV)和艾滋病病例(AIDS)共71581例。2020年,广东省年新发报告HIV/AIDS病例达到9252例。 近几年新发病例经性传播占比90%以上。同时,男男同性性传播维持较高比例,高年龄组和青少年病例所占比例持续增高,卖淫嫖娼、毒品滥用等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传播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的难度,一般人群受累的风险越来越高。 感染后有向配偶告知义务 草案就建立健全落实监测和检测工作机制进行了相关规定。如鼓励和支持个人婚前、孕前进行艾滋病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开展婚前、孕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艾滋病免费检测、咨询和转介服务。同时,鼓励老年人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实际,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内容。 一旦感染,本人有特定的告知义务。草案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检测结果后,应当主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未在一个月内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为加强校园防控,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学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学校艾滋病情况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鼓励和支持初中以上学段的学校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提升校园内预防艾滋病的综合干预服务能力。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加强医疗报销保障 草案从多角度提出推进落实治疗与救助工作。就诊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提供医疗服务。此外,还明确了免费药物和关怀救助措施。 医疗报销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治疗艾滋病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将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和相关检测等诊疗项目,以及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医用耗材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故意传播或追刑责 草案还强调落实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强调保护劳动权益,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知晓其从事的工作可能引起艾滋病病毒扩散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并应当对其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草案还明确了基本义务,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如实告知对方。 同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