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予霖(苏州)第1期刑辩道场(蝴蝶树)如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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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第1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由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黄菊珍主讲《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辩护实务》。本期道场,黄菊珍律师结合自己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从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重点罪名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解析、相关罪名的辩护要点、辩护策略等多个方面阐述,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案例生动,深入浅出,全面详实。主讲嘉宾:黄菊珍司法部法援中心死刑复核律师库律师,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协会妇联第一届执委,苏州工业园区“困境儿童呵护中心”公益律师。首先,黄菊珍律师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方面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重点解读。并从证据的合法性之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之辩、污染物取样点位之辩、因果关系之辩等方面阐述污染环境罪的辩点。同时,就及时止损及环境修复问题,黄菊珍律师指出,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故辩护人在接到污染环境案件之初,就要对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引导,提醒委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黄菊珍律师在重点讲述污染环境罪之外,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进行了详细法条解读和辩护策略、辩护方案的分享。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务负责人徐飞律师:刚才黄律师讲到的污染环境罪的证据合法性之因果关系之辩让我非常有启发,之前在办理污染环境案的过程中,也碰到过类似多因一果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确实值得我们辩护人深入研究。今天听下来收获很大,本次课程是黄律师的用心之作,实务性强,对指导大家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实务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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