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宅基致富经创业项目地和农民住宅!广东这个新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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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关乎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送审修改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今年2月9日。   其中,在一户一宅的规定下,为解决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单独立户问题,即申请宅基地时被要求先取得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单独立户,但公安机关要求有房产才可办理单独立户,送审修改稿规定“不得以取得公安机关单独立户作为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即不得要求农户必须取得单独立户后才能申请宅基地。   《规定》说明指出,《规定》是广东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面的基础性立法,主要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面最紧急、最迫切的“谁来管”“如何管”“管什么”等问题,如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同时,由于广东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不同,加上各地实际情况各异,《规定》赋予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规定的空间。   焦点一 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   沿用现行标准 平原小于8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何确定,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2000年1月8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考虑到我省地方性法规对新批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已有明确规定,且已实施21年,该面积标准已深入人心,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沿用了这一规定,为保证法制统一与制度的稳定性、连贯性,送审修改稿规定的面积标准沿用了我省长期以来执行的标准,未作改变。   焦点二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由各地根据实际确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送审修改稿作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考虑到户的认定标准与各地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送审修改稿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县、区确定的标准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户的具体标准”。   二是为解决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安分户”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互为前置的问题,即申请宅基地时被要求先取得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单独立户,但公安机关要求有房产才可办理单独立户,送审修改稿规定“不得以取得公安机关单独立户作为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即不得要求农户必须取得单独立户后才能申请宅基地。   三是针对我省一些农村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村因地形地貌、风俗习惯等原因,形成宅基地细碎、住宅分散的现状,导致农村村民虽然拥有多处小面积住宅,但未达到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情况,送审修改稿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农村村民一户合法拥有不相连的住宅,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不视为一户多宅。”   焦点三 申请宅基地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农村出卖住宅后不得申请宅基地   送审修改稿还明确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即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实施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上,送审修改稿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村级组织核查、乡镇政府审批。   送审修改稿还规定了三种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者用地标准规定的;   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送审修改稿还明确,农户可以单户或者多户联合建设住宅。住宅的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此外,农村村民建设非低层住宅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均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情形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农户建房开工前应当申请建房验线。   焦点四 如何盘活闲置宅基地   可用于发展休闲农业等   随着农民进城落户,一些农村出现了很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规定》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成员意愿,保障其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集中整治,腾退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满足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以及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变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民宿、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其他方式。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进城落户或者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