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作最难看懂的情头伪证,三人被台山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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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个月以来,台山法院在分别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或案外人作虚假证据,台山法院依法对3名涉案人员分别开出了3000元诚信“罚单”。      夫妻共同指使他人作伪证,双双领“罚单” 2020年4月,台山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谢某霞、曾某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湖(儿媳)及陈某(孙子)在继承曾某强(儿子)遗产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摊曾某强的丧葬费4.8万元、生前承包鱼塘的债务9.9万元。 被告陈某湖及陈某则辩称,原告二人弄虚作假,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两原告为证明曾某华在其儿子曾某强死亡后代为清偿承包鱼塘的债务,请来其所在村委会的某村村长作出书面证明。 但台山法院在依职权调查取证后发现事有跷蹊,原来曾某强生前已经缴清了承包款,且村委会出具了《收据》,落款时间与提交法庭的书面证明上所列的交款时间明显相互矛盾。承办法官联系出具该证明的村长作进一步询问,该村长才承认受谢某霞、曾某华的指使书写了虚假证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面对已被揭穿的谎言,两原告扔拒不认错,还声称村长的证言是其依本人意愿作出的。 台山法院认为,原告谢某霞、曾某华为达到使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目的,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性质恶劣,遂于2020年10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出“证明”助人一把,反让自己吃罚款 2020年7月,台山市人民法院海宴法庭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因于2019年9月30日骑摩托时与韦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台山市内行驶的路段上发生碰撞,到法院起诉韦某及A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5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许某经手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为台山市某水产公司的员工,并盖有该公司公章。被告韦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张某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佐证,对该《证明》的内容提出异议。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明》是该案判定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承办法官对此审慎核实,前往水产公司实地调查,不料调查结果大相径庭,公司主管及员工均表示张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亦未见过张某。 承办法官对《证明》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怀疑,随即联系该证明的经手人许某到法庭询问。询问中,许某仍闪烁其词,狡辩说张某是其雇佣抓虾的临时工,也算是其“员工”,故为其出具该身份证明,在法官反复说法释法后,才承认张某并非公司员工。 台山法院认为,许某是明知张某并非公司员工,却在《证明》中确认是员工,可以认定许某出具了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对该证据依法不予确认。同时,因该材料对张某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有重大影响,许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承办法官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1月对许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