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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家具的历史分期和风格,有学者提出“曾明显形成四种最重要的设计风格,即楚式家具(周代至南北朝)、宋式家具(隋唐至元代及明代早期)、明式家具(明中期至清早期)、清式家具(清中8、
期以后)。”[5]其中,对楚式家具、宋式家具的分法太过模糊。且不说周代到南北朝超过一千六百年的历史跨度中,家具在风格和区域变迁上都有很多变化,就隋唐至明代早期间,隋唐家具形制与两宋到明的家具形制差异就十分巨大。在几个概念中,除了明式家 (3)现代中式家具设计系统的“三观论”具是被杨耀、王世襄等几位前辈论证过之外,其他几个的定义都遭到质疑。家具风格的界定,根据现有“明式”的界定方式,笔者认为应该包括时间界定 节奏和韵律原是用于描述音乐、诗歌等艺术的节律原理的要素,其格律构成虽然缺乏具体的量化数据,但仍存在一定的程式和规律可供遵循,而且与人本身内在的知觉的生理心理本性相关联。人的心率、呼吸节奏、行动频率和新陈代谢的节律等都影响着人们的节奏感和韵律感,而在以知觉形式为主要体验的现代中式家具造型中,节奏和韵律使家具的各部分或局部形体在组合过程中形成连续性、规律性的变化,或是重复的,或是渐变的,但都能够贴合人的节奏感和韵律感。节奏是事物在运动中形成的周期性连续过程,通过有规则的重复产生奇异的秩序感,“它以相似因素和关系通过可比间隔在空间或时3、
间上的合乎规律的重复性为基础,同时完成分解和整化审美印象的功能……艺术节奏的特色是重复着的形式和间隔体系中有重点和空白,使对比原则活跃化,目的在于表现一定的思想——艺术构思,改变单调乏味和千篇一律的艺术文本结构。” 所谓韵律,是指静态形式在知觉系统所引起的律动效果,是2、
“既有内在秩序,又有多样性变化的复合体,是重复节奏和渐1、
变节奏的自由交替”。 根据德国美学家毕歇尔(K.Bücher,1847—1930)在《劳动与节奏》一书中的分析,韵律是从人们劳动中夯的声音和打击节奏形成的,后来被应用于诗歌和音乐领域,用来描述规则性、条理性、连续性而存在变化的形式关系,反映了一种抑扬顿挫的、有组织性的变化。而在空间关系和6、
视觉形式上,则表现为运动形式的节奏性变化,通过重复的、渐进的、放射的或回旋的方式造成一种情感运动的轨迹,从而使一系列大体上并不相连贯的感受取得相互呼应和整体协调,使人们在视线的移动中体验形式的变化和动感。无论是造型、色彩、材质,乃至于光线等形式要素,在组织上合乎某种规律时所给予视觉和5、
心理上的节奏感都是韵律的表现。相比而言,韵律表征的是形式或要素连续变4、
化的方式和组织性,节奏则是反映7、
形式和要素的疾缓、强弱、起伏、行停和运动方向的改变等,体现的是交替更迭的对比关系,从二者关系来看,“节奏是韵律的条件,韵律是节奏的变化。” 、特征界定、价值及影响界定这几项才能基本达成。这些内涵需要其他历史研究的触动和启发。 图5-7 明式黄花梨圈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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